我省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

作者:山西新海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日期:2020-01-16浏览次数:4

    3月28日,省人力资源社会**厅出台文件,调整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,新规定从2011年1月1日执行。
    一、调整范围: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。
    二、调整幅度:参照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,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平均水平12%的幅度确定。
    三、待遇确定:为**工伤职工待遇稳步增长,确保其基本生活,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基本**线制度,继续执行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**线,由各市根据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、*低工资标准分别确定。省统筹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基本**线由省厅另行确定。
    各市2011年1-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**线按以下办法确定:
    1、1-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**线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2011年度*低工资标准确定。
    2、生活护理费基本**线可参照2008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%、40%、30%确定。
    3、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**线可参照2009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%的40%、30%确定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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